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安丽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婚姻法的“四个禁止”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4-12-31 01:55)    点击:132

  

  (1)禁止买卖、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

  (2)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

  (3)禁止重婚。

  (4)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安丽律师提供“房产纠纷  刑事辩护  交通事故  合同纠纷  婚姻家庭  工程建筑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安丽律师,安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安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69512679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安丽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银川律师 | 银川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安丽律师主页,您是第18059位访客